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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完房之後 ,大家期待的事情莫過於收房了 。但是 ,在收房時 ,如果不重視驗房這一環節 ,隨手就把合同簽了 ,很容易就掉進開發商的陷阱裏 ,尤其對於第一次買房的消費者來說,不管是看房還是買房還是驗房的過程當中 ,都有不少的陷阱 ,小編整理出幾個常見的陷阱 ,希望購房者注意 。
限時收房
一般開發商約好的收房時限在收房通知書寄出的30天內 ,如果購房者沒有在約好的時間內處理有關手續 ,則一般視為已交給 。買家應從通知單的最後期限之日承擔購房危險責任及稅費 。購房時要留聯絡方式 ,防止失去驗房期限 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參加 ,能夠書麵形式托付親朋 、律師幫助 ,也可及時與開發商聯絡 ,洽談另行約好時間 ,並以書麵形式供認 。
交房證件不齊
“三書一證一表”不全 ,特別是《修建工程質量認定書》與“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概括查驗合格證” ,通常由於樓盤修建未完成而根底無法查驗 。遇到這種情況,購房者可以選擇不收房 ,加入的確需要驗收 ,也要有關文件 ,如“住戶驗房交代表” 、“驗房記載表”等有關文件中寫明“未見XX表”等字樣並妥善保留好有關文件副本。
先簽文件後驗房
一些開發商采納先交錢填表 、簽文件 ,再驗房的計量,意圖是讓消費者簽了收房認可書再驗房 ,等發現疑問時購房者懊悔也來不及了 ,而商家的責任就更小 。購房者在訂合同時就應該將先驗房再收房作為附加條款寫在合同裏 ,如一開始合同沒有約好 ,則可在沒分文件中“房內狀況未看”或“屋內狀況不明”或“未驗房”等字樣 。
巧立名目收費
雖然物價局已對入住費的有關費用有明文規定 ,但一些開發商到收房入住時又巧立名目亂收費用。收房時也要不怕費事 ,與開發商力排眾議 ,不應交的錢堅決不交 ,必要時可向物價局 、房管局投訴 ,維護自身權益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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